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
庭审现场两个案件极其相似,有着明显的共同点:
因“爱好”而“犯罪”
90后代某,去年3月,通过微信群,从内地某玩物商家处花了580元给自己买了件生日礼物——一枚用象牙雕刻制成的观音吊牌。快递到货后,他将吊牌串成项链挂在脖子上,美滋滋的。却不想被森林公安人员查获。40岁的石某,去年3月,他通过微信群,花了1500元从内地某“玩家”处买到了一个“象牙尖”制品,放在其保险柜里,还没来得及显摆,就被森林公安人员查获。
问他们为什么花钱买象牙制品?他们回答是一致的,因为“喜爱”。
心怀侥幸,明知故犯
办案民警问他们知不知道收购、运输、出售象牙一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犯罪?
他们都给了明确回答:知道。
他们都对保护动物公益广告记忆深刻,也看过类似宣传动物保护的影视作品。为什么还会触犯?他们以为自己的行为微小隐秘,不会引起警方的注意。
花钱买了“大代价”
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公诉人向法院提出对二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半年刑期和相应数额罚款的处罚建议。
代某和石某购买象牙饰品所花钱财不算多,买回来的象牙制品的重量都不过0.1千克左右,实物价值都在4500元左右,可他们要为此付出代价。
“后悔大了!这事出来后给自己带来了很多不好的影响。”代某和石某二人为此后悔不已。
此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新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刘晓朋在法庭上向旁听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破坏。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我们应以此案为鉴,树立生态文明意识,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刘晓朋说。
“关爱自然,刻不容缓”。如今,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正面临全球气候变暖、土地沙漠、水源稀缺、海洋污染······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与大自然及野生动物的关系,反思自然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垃圾分类、节能减排、保护野生动物……时代要求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行动起来,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为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者/如歌 王雅楠
原标题:《[以案释法] 你的这个“爱好”是犯罪!》